事实上,自2017年7月1日起,广东省就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2017年6月30日,广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表示,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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