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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误诊病例,为所有医生敲响警钟!

孟医师   成都金牛区交大路诊所
这起误诊病例,为所有医生敲响警钟! 三甲传真  医生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出现误诊,到底该不该追责?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给所有医生提供了一些帮助和指导。 案例—— 患者胡某,男,65岁,因“腰背部疼痛10余天”于2011年3月2日就诊于甲医院,医嘱行放射拍片,拍片未见明显异常,医生建议回家休息,不适随诊。 当天患者到乙医院就诊,医嘱开具腰椎核磁共振检查。患者家属取片后见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并未报告有异常,故未再返诊室请医生看结果,直接回家。 20余天后因患者腰背部疼痛未见减轻,严重影响患者睡眠,患者儿子携带患者的放射和核磁共振检查结果到丙医院请医生阅片并给出治疗建议,因该医生与患者儿子是多年好友,故未履行挂号等手续,医生阅片后诊断腰椎退行性病变,建议补钙治疗。一周后患者再次来诊,经查体,诊断:骨质疏松症,治疗同前。 一周后,患者感病情加重,到北京某医院就诊,住院三天后诊断:多发性骨髓瘤。住院一周后,患者出院。两个月后患者死亡。 患方认为丙医院误诊导致患者失去治疗时机最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经人民调解结案,丙医院赔偿患方*万元。 分析—— 这起案例除“误诊”之外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熟人看病”。(熟人看病的问题择日再谈) 是否存在“误诊”就承担责任,医学界和法学界争议都比较大。本案医院之所以承担责任,原因并不仅仅是“误诊”,而是经治医生未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履行亲自诊查后再出具医学文件的法定义务。未见患者,即下达医嘱,导致误诊的风险大大增加,最终延误诊断和治疗,患者死亡。争议事件中,医方过错虽不是主要原因,但也难以排除该过错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力,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误诊”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医生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医学学科的局限性、患者病情的差异性等客观方面的原因。法律不能对已尽诊疗义务却仍无法避免的误诊的行为人予以归责,否则制度就失去了公平性,也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追究“误诊”的法律责任,前提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导致了误诊,且因误诊对患者造成实际的损害。 总之,医学上的误诊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在分析法律责任时,重点应放在损害后果的确定和误诊原因分析上。在医疗纠纷中,如果仅仅以“误诊”的结果现实存在而对医疗机构做出不利的评价甚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则有悖于法律上关于过失的判定标准,更不利于当前医患关系的改善和医学科学的发展,进而损害更广大群体的利益。 所以,我的观点是误诊未必要追责,但因诊疗不规范等原因所导致的误诊是一定会追责的。这一点对医生而言,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格外注意。
发布于 18-03-21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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